中文片名:《秋菊打官司》(Story of Qiu Ju, The)
导演:张艺谋
时间:1992年
主演:巩俐/雷恪生/戈治均/刘佩琦
片长:100分钟
国家:中国/香港
剧情解读
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肯认错。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秋菊先后到了县公安局和市里,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在村长和村民的帮助下,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导演解读
张艺谋1951年出生,陕西西安人。1968年初中毕业后在陕西乾县农村插队劳动,后在陕西咸阳市棉八厂当工人。1978年考入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1982年毕业后分配到广西电影制片厂当摄影师。张艺谋是中国影坛最重要的第五代导演,亦是优秀的演员和摄影师。《秋菊打官司》一直被认为是张艺谋导演水准最高的影片之一,影片获得意大利第49届威尼斯电影节最佳影片金狮奖、最佳女演员奖;第15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影片奖、最佳女主角奖;第12届香港电影金像奖和当年的十大华语片之一。
明星解读
雷恪生1936年生人,1960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雷恪生凭话剧《阿Q正传》获得了首届戏剧"梅花奖"最佳演员奖。1983年,他正式涉足影坛,在《四渡赤水》中出演国民党要员。他先后在影片《爬满青藤的木屋》、《马铁腿外传》、《屠城血证》、《夜盗珍妃墓(上下)》以及《秋菊打官司》等片中出任角色。演出的其他影片还有《太阳的味道》、《桃源镇》、《背靠背脸对脸》、《香魂女》、《月牙儿》、《秋菊打官司》等。
刘佩琦生于1958年,1983年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戏剧系,后分配到新疆乌鲁木齐军区话剧团,1987年调入北京军区战友话剧团,1996年调入中央实验话剧院。曾获中国金鸡奖最佳男演员。主要作品:电影:《秋菊打官司》、《二嫫》、《离开雷锋的日子》、《泰山恩仇》、《生旦净末》;电视剧:《大宅门》、《无悔追踪》。
电影评价
巩俐在张艺谋这部纪实风格的作品中,将秋菊这位性格执拗的农妇演绎得十分到位。影片借一个“民告官”的故事,赞颂了农村女性的自尊、自强、自信以及法制观念的觉醒。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秋菊就只想要一个说法的奔波,和影片朴实的拍摄手法,加上偷拍的一些实际生活状态,成为张艺谋电影中的优秀作品。《秋菊打官司》可以说是张艺谋最好的影片之一。这是一部采用纪实手法拍摄电影,人物的矛盾关系依然存在着张艺谋一贯的故事性叙述方式。开始秋菊无论如何也要向村长讨个说法,最后不惜告到市里的法院,在结尾时村长和秋菊一家的和好时,村长却被抓走了。人物关系的转换,显示了张艺谋对这类纪实性影片故事性上的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也是本片广受好评的原因之一。
推荐度:★★★★☆
《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情节很简单,核心的意思就是一个农村妇女向村长要一个说法的故事。影片里偷偷拍摄的农村生活场景,给予影片无比强烈的真实感。影片同时把秋菊的个性表现的淋漓尽致,一种坚强、朴实的人物鲜活的呈现出来。而巩俐也因为演出秋菊一角获得威尼斯最佳女演员奖。影片也对农村生活状态和人物关系以及伦理进行了真实的表现。这种真实因带有一种"居高临下"的视角受到影响和质疑。作为一部影片,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生活角度,《秋菊打官司》简单直接的表达了人对自我权益的觉醒。
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其中,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又可以把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官司” 和“打官司”这种说法至今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术语和语言来表示就叫诉讼。当然这只是指打到司法机关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机关或某个领导那里去的官司就不能称之为诉讼。今日所称打官司或诉讼,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诉讼的构成有这样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到法院,到检察院那里诉讼就结束了, 这种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诉讼过程,而是具备某种条件时诉讼的提前结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 三是要有通过起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比如,检察机关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判 刑的请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会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没有诉讼请求,诉讼无法构成,也毫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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